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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原文作者:中国自考…  文章录入:小猪猪  发布时间:2008-11-18 15:02:47    

  一、主考院校、开考专业和开考课程时间表

  二、委托开考专业

  下列专业由部门委托开考:

  机车车辆、铁道工程由乌鲁木齐铁路局委托开考;公安管理专业由自治区公安厅委托开考;经济学、统计专业(会统方向)由自治区统计局委托开考;机电一体化专业由自治区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委托开考;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应用专业和计算机网络专业由自治区计算机应用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开考;律师专业、监所管理专业由自治区司法厅委托开考;农学专业由自治区农业厅委托开考;畜牧专业、兽医专业、畜牧兽医专业由自治区畜牧厅委托开考。其中:(1)公安管理专业根据全国考办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公安管理专业、刑事侦查专业本科和组织公安干警参加学习的通知》考委[1996]6号文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强公安管理专业(本科)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考办字[2001]60号文件的精神要求,报考人员限定为公安干警(含铁路、交通、林业、民航公安民警)、武装警察。(2)监所管理专业根据《关于在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展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凡从事监管改造教育工作的人民警察未取得大专以上学历,都必须参加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

  三、停考专业公告

  根据社会需求情况和行业要求,决定汉文停考专业: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080605,本科);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080604,专科)。上述专业2009年安排考试,2010年停考。请考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做好安排。凡公告停考的专业,全疆各报名点不再接受新生报名。考生可转到相近专业参加考试,课程名称相同的合格证书仍然有效,不需办理免考手续。部分停考专业的考生还剩少数几门课程即可毕业者,请到当地自考办申请特殊考试,我办将根据全疆申请登记的汇总情况在2010年1月和7月安排特殊考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1994]13号”文件规定,特殊考试收费标准120元/科。

  从2009年起,凡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与上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合作开考的会计专业、英语专业、金融等专业未毕业的考生,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同专业的自学考试英语专业主考院校为新疆大学;金融专业、会计专业主考院校为新疆财经大学

  四、报考对象及条件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本简章规定选择报考适宜的自学考试专业。

  2.报考护理专业的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的文件执行(只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

  3.报考自学考试的考生,专科、本科可以同时兼报。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之前须专科毕业。

  五、报名办法

  1.首次报名报考者,持本人身份证(军人持军人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护理专业必须持护理职业资格证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地、州、市自考办指定的报名站办理报名报考手续,报考时须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考生登记表》一份,留当地自考办长期保存。

  2.已注册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学考试报名站报考。

  3.公安管理和监所管理专业由各地、州、市的公安和司法系统按规定办理集体报名,报名费、考试费按规定交当地自考办。

  4.各专业报考者,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计价非字[2000]1468号)文件规定,每门课程交报考费三十五元。报名后不参加考试者,所交费用不退。

  5.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教考办[1985]007号)文件规定,报考者考试前可享受半个月的全脱

  产复习假。

  六、报名时间、地点

  2009年4月考试报名工作于2008年12月15日开始。2009年10月考试报名工作于2009年6月15日开始。

  具体报名起止时间和

  报名地点由各地考办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并公布,考生可与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联系。各地考办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0天工作日。

  七、实践性环节报名与考核及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

  1.实践性环节报名、考核、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以及相关成绩的发放等工作由主考院校自考办统一组织安排。具体时间可通过新疆自考在线网站http://www.xjzkzx.com查询,也可直接与主考院校自考办联系。联系方式:

  新疆大学自考办:0991-8582934; 新疆农业大学自考办:0991-8763606;新疆医科大学自考办:0991-4363643;新疆财经大学自考办:0991-7855017新疆师范大学自考办:0991-4333391。

  2.含有实践性考核内容的课程,理论部分的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实践性环节的考试。

  3.按照专业计划考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4.由于部分专业主考院校在疆外,这些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试报名、考核、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以及成绩发放等工作可与主考院校指定的助学或教学点联系。

  北京交通大学指定的(铁路类专业)教学辅导机构是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学校,联系电话:0991-7922541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指定的教学辅导机构是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联系电话:0994-2344193、2344965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指定的教学辅导机构是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人事训练处教育训练科。联系电话:0991-5586054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指定的教学辅导机构是新疆司法警校和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联系电话分别是:0991-2655650、2658072和 0994-5824376

  八、考试办法

  1.考试工作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根据国家统一考试的规定,在统一的时间内按计划组织进行。

  2.按照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规定,考试地点设在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或经自治区自考委批准的县(市)。

  3.按照自治区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规定,考场设在封闭条件较好、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的学校

  4.单科成绩六十分为及格。单科成绩及格者,发给课程合格证(全国通用),不及格者,可参加该科目下一次的考试。

  5.除高等数学外,经济类涉及数据运算的各门课程的考试可以使用不带程序,没有存储运算过程的计算器,但不得互相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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