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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自考英语课程免考规定的通知
原文作者:admin  文章录入:admin  发布时间:2008-1-2 9:41:39    

各市、县(市、区)自考办,各主考学校
  
  根据全国考委外语专业委员会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以下简称CET)2005年6月开始对评价体系进行改革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自学考试英语(一)、(二)课程免考作如下规定:
  
  一、凡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CET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不含2005年CET成绩通知单),2007年12月31日前仍可在自学考试英语(一)、(二)课程免考和学位申请中使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CET所有级别的考试成绩和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申请自学考试英语(一)、(二)课程免考和学位申请的条件。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毕业生,仍可凭在校期间三个学期(含)以上英语课程合格成绩申请免考相应层次的自学考试英语(一)、(二)。
  
  三、自学考试英语(一)、(二)课程须统一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证书(以下简称PETS)相应级别考试,其中PETS二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即为英语(一)课程合格成绩;取得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或达到省自考委规定的标准,即为英语(二)课程合格成绩,可分别获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笔试合格证书与省自考委颁发的英语(二)课程合格证书。
  
  四、申请学位者须参加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或达到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合格标准,其相应证书可在自学考试毕业和相关专业(主考学校学位委员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学位申请中使用。
  
  此前公布的有关英语免考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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