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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商法》试题答案
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admin  发布时间:2007-3-23 9:29:03    
一、选择
DDABA DABCD DBBBC ACAAC

二、简答
2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保障交易快捷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22、表明身份、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兼业禁止、公开透明
23、(1)船舶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而船舶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2)船舶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船舶优先权无需登记。
    (3)船舶抵押权人在船舶灭失时可向肇事者提出请求,而船舶优先权因船舶的灭失而消失。
    (4)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不同。船舶优先权应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24、保险利益原则,又称保险利益必备主义,其基本含义就是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投保;投保人必须在保险公司同期限内维持保险利益,否则合同失效;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原则上要求投保人应保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索赔。
功能:避免赌博行为、防止道德危险、限制赔偿数额

三、(票据法)
25、(1)标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26、承兑日期。
    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是指如果承兑人没有记载则由法律进行推定的事项。在我国《票据法》上,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27、合法。
    此背书为特殊转让背书中的限制背书。在背书中附加某些特别的记载,从而对转让的票据权利给予一定限制的背书。
28、不可以。
    因为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时,在背书上记载了“不得转让”的字样,所以B公司不对其被背书人以后的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29、C公司。
    因为追索权是持票人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追索的对象不以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为限,而是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持票人的一切票据债务人。
    但此案例中,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时,记载了“不得转让”,B公司对其背书人以后的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所以D公司只能向C公司行使追索权。但C公司可以继续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

四、问答
30、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前合同义务。(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当事人一方违反前合同义务。(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撤消等)
                (3)对方因一方违反前合同义务而蒙受了损失。(一是对方当事人遭受了损失,二是对前合同义务的违反行为与对方所蒙受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违反前合同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有过错。(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前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当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31、P108、 109

五、(合同法)
32、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为:(1)合同债权人与合同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对第三人必须有债权存在,而且该权利在性质上不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3)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4)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危及到合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此案例中,甲公司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3、法定权利。
    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对此有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利。
    对外效力的体现。
    代位权是合同债权人代替合同债务人向该债务人的债务主张的权利,体现了合同之外的对外效力。
34、不可以。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5、90万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而甲公司对乙公司合同中的债权为 90万元。
36、乙公司负担。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代位权行使中所需要的必要费用,由合同债务人负担,而乙公司正是合同中的债务人。

六、(合伙企业法)
37、(2)是合法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38、(1) (3)是不合法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丙三人的该条款只有对合伙人之间的效力。
39、无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
40、没成为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加入合伙企业应当全体合伙人同意。



七、(海商法)
41、北京公司。
CIF为含运费、保费的到岸合同。合同中明确了CIF纽约,所以北京公司应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42、北京公司。
FOB价格为出口港船上交货价,在天津港因台风遭受的损失应由北京公司承担。
43、北京公司。
44、北京公司。
因为在运往装运港途中发生损毁。
45、不承担。
46、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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