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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公司法》课程考试说明
原文作者:bbs.4lzx…  文章录入:码语者  发布时间:2007-3-1 9:12:30    

一、课程性质和目标        

1、课程性质

《公司法》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通过《公司法》的学习,可以使学生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法律,指导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课程目标

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公司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公司法律、法规。增强市场经济的法制观念,自觉地运用公司法等法律参与经济活动,严格依法办事。

二、考试内容

本课程的考试内容以课程考试大纲作为主要依据,其内容为:

1、《公司法》的概述部分:需要掌握的内容是公司法的基本定义、公司的分类、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以及中国和外国公司法的历史发展。

2、《公司法》的基本制度部分:需要掌握的内容是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成立、公司的资本、公司的增资和减资、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让、公司的盈余分配顺序、公司的清算和公司的破产。

3、有限责任公司制度部分:需要掌握的内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规则、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制度部分:需要掌握的内容是股份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以及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部分:需要掌握的内容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活动的监管。

6、公司集团部分:需要掌握的内容是公司集团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及其法律关系。

 

 

三、命题原则

1、命题标准

坚持培养学生全面了解本学科的基本内容,同时注重学生的能力考察,使考试合格者能达到一般普通高等学校同等专业课程的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在题量上保证中等水平的考生能够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完成全部试题的回答,并有适当的时间检查答案。

2、考试依据和范围

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本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考试依据。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阅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指定的统编教材《公司法》(顾耕耘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考试重点掌握范围为第一、第三、第四、第六、第七、第八、第十、第十三、第十四、第十六章的内容。

3、考试要求

考试的题型:单项选择题(共15--2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共5--10题、每题2分);简答题(共5--8题、每题5分);论述题(共1--2题、每题10--15分);案例题(共1--2题,每题10--15分1)。

本课程在试题中不同难度要求的分数比例为:易20%,中等偏易30%,中等偏难30%,难20%。

本课程在试题中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为:识记约占20%;领会约占30%;简单应用约占30%;综合应用约占20%。

4、本课程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5、评分采用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线。

四、《公司法》课程试题样卷

1、单项选择题

将公司划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的依据是  (      )
A.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
B.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转让方式
C.公司的信用基础
D.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

 

 

2、多项选择题

公司法人的“面纱”被揭开,其基本含义是 (      )。
A.公司的人格被否认
B.公司仍具有独立人格
C.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D.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3、简答题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性质与基本特征。

4、判断说明题

公司集团是法人组织。(     )

5、论述题

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分有限公司的特点。

6、案例题

工程师王某与甲企业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双方各出资50万元。王某任董事长。公司成立2年后,总资产达到600万元,对外负债100万元。王某邀请朋友张某和刘某到该公司工作,并将其持有的股权给予他们每人10%,但并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和刘某也未向王某支付任何价款。尔后,在王某、张某和刘某签字的股东会决议中,写有上述股权转让的内容,工商注册登记亦作了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王某与张某、刘某发生矛盾,后者与甲企业三方联手通过股东会决议,免去了王某的董事职务。王某愤怒至极,向法院起诉,提出张某、刘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具有股东资格,请求确认自己仍享有公司50%的股权。
请回答:王某的请求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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