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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票歧视不除 民办教育促进法何时能有法必依
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码语者  发布时间:2007-1-24 8:56:26    

  从今年寒假开始,福建省凡是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回家乘坐火车都有望享受到半价优惠。该省将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颁发统一样式的学生证,内含购买火车票优惠卡,外地学生凭借此优惠卡可以享受到家庭与学校所在地区间火车的半价优惠。(11月6日《中国青年报》)

  严格地说,这则消息算不上什么新闻。因为,早在几个月前,教育部、铁道部决定就出台政策,决定从2006年暑假开始,对全国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寒暑假往返家庭住地与就读学校区间乘坐火车的,实行火车票半价优惠。这项政策的实施,不仅能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更能体现交通福利受惠群体范围的日益扩大。

  但是,笔者仍然觉得铁道部和教育部出台这项政策,仍然针对的是国家统招生。原因是,根据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自2003年寒假开始学生购买火车票使用学生票优惠卡,优惠卡的发放仅限于普通高校和民办院校的统招生。而未列入国家非统一招生范围的学生,如在民办院校中的自考学生和学历文凭学生、电大、夜大以及各类职工大学等,都没有购票优惠权。

  同样是学生,同样在课堂内学习,同样乘车,凭什么卖不一样的票价?其实,这种带有“歧视性”的公共政策,着实在法律上找不出任何依据来支撑。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章第27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第33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据此法律,天下的受教育者也就是天下的学生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同等的,各项权利并没有什么差别。换言之,民办院校学生应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而教育部、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明显是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准。显然,这种内外有别的规定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现实情况是,从1999年开始,随着高校扩招,大学生数量激增。面对如此之大的利润空间,却还要承担数以百万乃至千万计的半价票,铁道部门于是觉得自己不堪重负了。现在如果让非统招也都纳入半价优惠的范畴,这对铁路企业的经济效益来说,无疑又是一个很大的损失。可是,铁路部门不能因为你的经济利益就去剥夺非统招生的正当权益,要么你就取消这项福利,既然有了,就不能公然歧视国家非统招生,实行内外双重天的政策。稿源:红网作者:吴睿鸫编辑:潇湘行

[责任编辑:selinas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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