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关于高教学历文凭转考自考的有关规定 |
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码语者 发布时间:2007-1-18 9:1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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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招考办〔2007〕1号
各市及胜利石油管理局自学(招生)考试办公室(中心)、各学历文凭试点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通知》(教发[2004]24号)和全国考委《关于做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考委[2004]8号)精神,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将于2007年7月考试后停考并停止颁发学历文凭毕业证书的工作。2007年7月后未毕业的学历文凭考试考生可自愿转考自学考试相应专业,学历文凭考试中已通过的课程(校考课在6年有效期内)可顶替自学考试中的相应课程,完成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鉴定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学历文凭专业转考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课程与自学考试课程名称一致学分相同的承认其成绩,不同课程对顶计划见附件(各专业课程对顶关系只适用本专业,不能类推到其他专业)。
学历文凭考试医学影像学、农村中医医疗两专业停考遗留问题处理办法按鲁教考办[2005]77号文件规定执行。
学历文凭考试旅游管理、兽医、畜牧、中国画、汽车运用技术等五专业考生可自愿转考自学考试其他专业,已通过的学历文凭课程与自学考试课程名称一致学分相当的承认其成绩。
以上精神请各市及时通知有关院校,并向考生广泛宣传,做好停考过渡工作。
附 件:学历文凭考试转考自学考试课程对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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