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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比“条例”增改十处
原文作者:未知  文章录入:华夏编辑7  发布时间:2006-11-30 7:59:02    
从北京市自考办获悉,从2007年起,自考行政管理学(独立本科段)专业《国家公务员制度》课程将增加《公务员法》的内容。如大纲、教材中出现与《公务员法》不一致之处,命题将以《公务员法》为准。该法相比于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增改了十方面内容。北大法学院袁文峰博士提醒考生要关注。

  这十处增改包括:一是增加了管理原则的规定。即新增了科学、民主、法治、效能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和监督约束、激励保障并重原则、职务分类管理原则和履行职务受保护原则。二是《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更大。三是增加了公务员必备的基本条件。四是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了职位聘任制。《公务员法》用了整整一章,对聘任制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五是引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离职从业限制,使问责制度与后续制度法治化。六是建立公务员对上级错误决定的“抵制权”。七是新增“基本称职”这一考核结果等次。八是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不再与企业直接挂钩。九是进一步完善了任免制度、兼职制度和退休制度。十是扩大了公务员申诉的范围。

  据了解,《国家公务员制度》课程将依然使用原大纲和教材,《公务员法》的内容在试卷中所占比例不超过10%。《公务员法》内容变更及其详解,本报将在近日的自学导航版刊登,请考生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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