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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办法(修订)
原文作者:未知  文章录入:紫色贵族  发布时间:2006-4-18 13:52:05    

    为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管理工作,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属于国民教育序列的各类高等院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参加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可提出课程免考申请。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

    (一)、高等数学

    (二)(包含线性代数和概率沦与数理统计两部分内容)、工程数学、线性代数、普通物理、物理(工)、大学语文、计算机应用基础和英语、日语、俄语三个语种的公共外语。

    第三条  各类高等院校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和名称一致,学分和内容要求相当(或较低)原所学专业的其他课程,报考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

    第四条  各类高等院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和名称相同且学分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其他课程。

    第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和名称相同且学分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业专业的其他课程。

    第八条  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程。

    第九条  各类高等院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还可免考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对应的公共基础课程。即:

    1、哲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课程。

    2、经济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数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工程数学、线性代数等课程。

    4、物理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普通物理、物理(工)课程。

    5、汉语言文学、文秘专业的毕业生可以免考大学语文课程。

    6、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相应的公共外语课程。

    7、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十条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其以上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十一条  取得大学英语四级或四级以上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英语(二);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极其二级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英语(一);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极其三级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免考本科专业的英语(二)。

    第十二条  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项目中的—个(NIT)模块可以免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课程。如,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或计算机应用基础等课程。

    第十三条  各类高等院校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考查课程不属于免考范围。

    第十四条  申请免考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人报名的州、地、市(县)自考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毕业学校课程成绩单并加盖人事部门红印,填写《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审批表》,经各州、地、市(县)自考办核验盖章后,报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五条  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取消其已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且三年内不准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我委有关课程免考文件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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